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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4-11
  • 星期六
  • 10:59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簿記載之資料有誤時,如何申辦更正登記?

  • 發布單位: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一)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登記: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申請案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更正文件)。
3、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5、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
(二)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依土地法第69條之規定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即無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