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6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二)申辦時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繼承系統表。
3、繼承權拋棄書(74年6月4 日以前發生繼承而以書面向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檢附)。
4、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5、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6、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7、印鑑證明: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或遺產分割時檢附。
8、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9、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
10、遺囑(遺囑繼承時附)。
11、理由書(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應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書,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12、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