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 2、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3、權利書狀。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5、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印鑑證明)。 6、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時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