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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4-11
  • 星期六
  • 10:08

已向民政機關申報之神明會,而於期間內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時,其所有土地建物會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 神明會申報人於收到驗印之證明文件後應於3年內依下列方式辦理:
    (1)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成立法人,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法人更名登記。
    (2)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2. 逾期未申請登記,由神明會之主管機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