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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4-11
  • 星期六
  • 09:58

登記案件經駁回後,已繳的登記費及書狀費能再用援用或申請退費嗎?

  • 發布單位: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登記案件經駁回於十年內重新申請者,已繳的登記費及書狀費准予援用;若係多次被駁回,均在前次駁回後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其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亦准予援用。申請退費,應於最後一次駁回後十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