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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07-16
  • 星期三
  • 15:35

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測量後,被通知要補正或被駁回了,已經繳納的費用應如何辦理退費?

  • 發布單位: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經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申請人得依地籍測量規則第214條之規定,於10年內請求退還已繳規費,逾期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