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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3-14
  • 星期六
  • 18:08

為何申請謄本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 發布單位: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依照內政部95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50102875號函:「申請政府資訊者,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填載相關資料,因填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即足以確認申請人身分,為簡政便民,申請第一類或第二類謄本者,可僅填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並同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因此,本案依前述內政部的函令規定,申請人申請第一類或第二類謄本,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自104年2月2日申請提供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資格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