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程序:訂立契約→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並查欠稅→繳清稅款→申請買賣登記。
- 由承買人(權利人)與出賣人(義務人)共同訂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2份)並蓋妥雙方印章。其中1份契約書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於繳清稅款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買賣登記。如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者須繳清欠稅款並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稅費手續。
二、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貼印花的是正本)。
- 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第2聯(黏貼於副本上)。
- 買賣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檢附,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 義務人親自到地所申辦,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則免親自到場:
- 檢附印義務人鑑證明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認證
- 由地政士簽證
- 義務人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 採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地政數位櫃臺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當事人只要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登錄資訊,由地政士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三、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一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權益方可獲得保障,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