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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4-11
  • 星期六
  • 09:38

繼承中,如有大陸繼承人時,其繼承遺產有無限制?

  • 發布單位: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一)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超過3年則視為拋棄繼承權。

(二)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不動產,又繼承之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三)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