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徹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 地籍清理主要解決之問題有下列幾項: 1、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2、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3、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 4、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5、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