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查公告期間90日。
2、受理申請登記
(1)一般受理期間為1年。
(2)神明會土地應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文件3年內申請登記。
(3)祭祀公業土地應自公所備查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3年內申請登記。
(4)寺廟申請更名登記應於申報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申請登記。
3、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經審查無誤者,除神明會、寺廟或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公告3個月。
4、地籍清理主要清理15類土地及建物,並依清查公告、申報及申請登記、代為標售或讓售等3個階段工作,規劃6年實施完成,自97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內政部並已訂立第2期地籍清理實施計畫,賡續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代為標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