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5-04-11
  • 星期六
  • 09:27

檔案應用可否全面開放?

  • 發布單位: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