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一、目的:
為提供多元、快速解決民困民怨之管道,提高本所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二、服務對象:
凡來本所申請之案件發生困難或糾紛,需申請調解、報府之申請案件或就行政革新、行政措施、業務處理及法令規章有興革建議事項,皆可申請會見主任;惟遇下列事項者,不予受理:
(一) 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二) 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 陳情案已在限期處理中者。
(四) 非本所權責案件。
三、主任與民有約作業流程:
(一)受理申請:民眾得於會見日期7日前,以書面、口頭、電話、網路或傳真方式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服務中心申請,並於3日前由研考通知申請人會見時間及地點。
(二)會見準備:研考於受理申請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課室,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會見當日請相關課室主管會同準時出席協助解答民眾問題。
(三)會見進行:原則上由主任接見申請人,若主任未能親自接見,得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四)案件處理:由業務課室將會見情形作成紀錄表(附件一),並依主任裁示是否當場結案。
(五)結案及歸檔:
- 當場可結案者,業務課應將會見資料交由研考整理歸檔。
- 有後續事項待辦者,應交由權責課室辦理,立即收文予承辦人員辦理。由研考進行追蹤管制,經主任裁示後始可結案並解除列管。
四、本執行計畫簽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