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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2-12
  • 星期四
  • 11:40

依據:

  1. 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之3條第1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附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繪製,並簽證,及繳送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其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登記機關得查對之

  1.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之3建物標示圖預為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適用對象:

由專業人員(測量技師、建築師、地政士等)簽證繪製之建物標示圖,已可直接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自112年6月起,地政事務所已可受理建物標示圖預審案件,透過建物標示圖預先審查,可及早修正錯誤,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時將更加便捷,如有任何疑問可逕洽汐止地政事務所(02)26421621 分機20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