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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04-29
  • 星期二
  • 02:28

一、服務說明

只要不動產坐落合作縣市或新北市轄區之申請案,民眾得選擇親自到該縣市登記機關或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送件,由該所人員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再利用郵遞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案件辦理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寄還予申請人,達到類似跨縣市送件效果,除解決民眾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赴登記機關送件困擾外,並可節省大量的交通及時間成本。

二、合作縣市

新北市政府自101年7月16日起陸續與各縣市政府合作跨域代收便民服務計畫,於104年4月7日已達全國合作,內政部10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全國各縣市間已能相互辦理代收12項地政類申請案件,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三、全國代收服務項目

  1. 土地登記
  2.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3.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4. 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5.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6.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7. 人工登記簿謄本
  8. 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9. 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10. 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11. 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12. 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