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說明
只要不動產坐落合作縣市或新北市轄區之申請案,民眾得選擇親自到該縣市登記機關或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送件,由該所人員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再利用郵遞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案件辦理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寄還予申請人,達到類似跨縣市送件效果,除解決民眾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赴登記機關送件困擾外,並可節省大量的交通及時間成本。
二、合作縣市
新北市政府自101年7月16日起陸續與各縣市政府合作跨域代收便民服務計畫,於104年4月7日已達全國合作,內政部10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全國各縣市間已能相互辦理代收12項地政類申請案件,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三、全國代收服務項目
- 土地登記
-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 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 人工登記簿謄本
- 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 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 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 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 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