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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04-29
  • 星期二
  • 04:16

為便利居住於新北市之行動不便人士申辦地政業務,免於申請印鑑證明、到所驗證身分或到所設置、變更或註銷印鑑卡之不便,免費提供到家或到院簽證之服務。
 

一、服務對象:

(一)行動不便人士係指設籍且居住於新北市或因病住於新北市轄內醫院,經查證屬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上且行動不便者。
  2. 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
  3. 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或「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核定函」確為行動不便者。
  4. 因其他特殊情形確有到府或到院服務需求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服務:
  1.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患者,或受監護宣告者。
  2. 患傳染疾病者。
  3.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但不足辨識身分或身分證所載資料非有效資料。
  4. 依法律規定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經司法機關公證或行政機關認證事項。

 

二、服務項目:

(一)到府或到院核對身分。
(二)到府或到院設置、變更或註銷印鑑卡。

 

三、服務地點以下列處所為限:

(一)住居所。
(二)醫療院所。
(三)指定之公共處所。
 

四、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國定例假日休息)。
 

五、到府或到院核對身分申辦方式如下:

(一)登記案件申請人或代理人,得以書面、電話或口頭等方式提出申請,並應檢附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併同登記案件申請者免附)、申請原因證明文件及「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供行動不便人士到府(到院)服務申請表」( odt/ pdf )。
(二)本所受理收件後,將於3日內聯繫到府(到院)時間;不符合申請資格者,則不予受理。

 

六、到府或到院設置、變更或註銷印鑑卡申辦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得以書面、電話或口頭等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到府或到院設置、變更或註銷印鑑卡:
  1.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供行動不便人士到府(到院)服務申請表。
  2. 印鑑申請書。
  3. 身分證明文件。
  4. 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5. 申請原因證明文件。
(二)本所受理收件後,將於3日內聯繫到府(到院)時間;不符合申請資格或相關規定者,則不予受理。

 
電話服務專線:02-26421621分機 13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