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月第1次修訂
103.2月第2次修訂
105年1月第3次修訂
107年1月第4次修訂
108年1月第5次修訂
110年1月第6次修訂
113年5月第7次修訂
壹、目的
為提昇服務精神,改善服務態度,擴大便民服務措施,加強結合社會人力資源,鼓勵高齡者運用專業才能及豐富生命經驗投入志願服務工作,協助推動地政業務及公共服務,爰特訂立此辦法。
貳、依據
依據「志願服務法」、「新北市政府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計畫」、「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及依據衛生福利部「黃金歲月‧志在樂活」-鼓勵高齡者參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
參、 辦法內容
一、 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之招募
(一)招募對象:
1、年滿16歲,品行優良且無不良嗜好,具高度服務熱忱,經本所主管懇談確認其適合從事志工工作者。
2、地政機關或與地政職系相關之退休公務人員。
3 、仲介公司從業或退休職員,經書面切結保證不得於從事志工工作期間運用職務之便至所內招攬房地產買賣案件者。
4、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或地政士執照者。
5、曾從事地政教育工作之教師或學者,對志願服務有熱忱者。
6、曾擔任志工工作持續滿一年且適應良好者。
凡具有上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所志工。
(二)招募方式:
1、於本所資訊網站公告志工招募訊息。
2、製作志工召募紙本文宣、電子海報,置於本所海報展示架、綜合櫃檯雙向螢幕、大廳電視牆及多媒體導覽機,以宣導民眾周知。
3 、致函地政退休離職人員協會、汐止區農會、社區公益慈善團體,請其代為刊登志工召募訊息,並踴躍參與志願服務工作。
4、於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志工招募服務平台填寫招募志工申請表,請其代為媒合合適志工。
(三)志工遴選方式:符合前項條件之志工經填具報名表(附件一)後,由業務主管面談核可後錄用。
二、志願服務人員訓練計劃
(一)訓練種類及參訓對象:
1 、基礎訓練:訓練課程及時數如下所示,參訓對象為未受過基礎訓練之志工,由新北市政府統一辦理,本所協助志工報名參訓。倘志工無法參加實體課程,輔導志工自行上網完成數位學習課程並給予授證。
(1) 、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2小時)
(2)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
(3)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
2 、特殊訓練:不定期辦理,參訓對象為已受過基礎訓練合格之志工,或其他對於特殊訓練課程內容有興趣之志工朋友。
(1) 、地政事務所各項業務及相關法規簡介(2小時)
(2) 、便民服務內容簡介(2小時)
(3) 、地政志工引導與諮詢服務實習等相關課程(2小時)
3 、在職訓練:不定期辦理,參訓對象為目前在職之志工。
(二)特殊訓練實體課程師資及辦理時程:
1、師資:
(1)本所主任、秘書、各課業務主管及資深同仁。
(2)由機關聘請學者專家至所授課。
2 、辦理時程就當年度實際情形由各課協議訂之。
(三)在職訓練內容及時數:
1、內容:由各課就其業務或相關專業知識辦理在職訓練,邀請志工參與。
2、時數:本在職訓練時數視志工需求自由參與。
三、志工依服務性質不同,得區分為地政士志工、愛心志工,服務項目分別如下:
(一)、地政士志工:
1、解答民眾諮詢地政業務相關問題。
2、協助宣導地政法令及不動產交易安全等相關政策。
3、引導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
4、協助蒐集反映民眾建議事項,並參與為民服務工作。
5、其他支援協助工作。
(二)、愛心志工:
1、引導服務。
2、引導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
3、宣導不動產交易安全等相關政策。
4、其他支援協助工作。
四、志工管理、運用、輔導、考核
(一)、志工運用
1、志工駐所時段以申請人填寫所欲服務之時段為原則,再由本所依人力及業務需求編排輪值時段表,各人員應準時駐所服務。
2、如志工因故無法輪值時,應於輪值前3日告知志工承辦人員,以利安排其他志工協助服務。
(二)、志工管理及輔導
1、志工承辦課應指派專人負責志工例行性業務及各種交辦事項。
2、新進志工應由志工承辦課提供識別證、志工背心及職前手冊,並由專人帶領志工認識環境,說明本所業務內容,教導志工服務注意事項,及提醒志工完成相關教育訓練。
3、志工推動為民服務工作,應恪守本所訂頒「服務人員守則」(附件二)及「服務須知」規定事項(附件三),並以積極、專業、親切地態度服務民眾。
4、志工因故中斷服務,應向志工承辦課說明並繳回領用之各項物品。
5、志工應填報服務紀錄簿(附件四),由志工承辦課專責人員定期將志工服務時數鍵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6、每年訂定「志願服務年度計畫」,並舉辦「地政志工座談會」,以利地政業務推動及了解志工需求。
7、設置「志工好康報報」資料夾,將近期志工活動、教育訓練、新推動之為民服務政策等資訊彙整成冊,提供志工參考,並協助其完成報名作業。
8、 為提升志工專業度,及了解本所新推動之各項便民措施,設置「地政法令暨便民措施」資料夾,將近期新訂或修訂之法令彙整成冊,提供有興趣的志工參閱。
9、 為建立志工對本所環境、各項服務措施等提供建言之管道,設置「志工大聲公」資料夾,志工有任何的建議,都可隨時反映,並由志工承辦課即時回應及列入日後改善之參考。
( 三)、志工考核辦法
1、志工承辦課應督導志工服務及出缺勤情形,若遇無故缺勤或服務品質不佳等異常情形,應主動面談志工了解狀況,並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2、每年1月、4月、7月、10月由志工承辦課就志工前一季表現進行考評(考評項目如附件五),表現優良者,於志工座談會頒發年度績優志工獎,有下列情況者,必要時得委婉告知予以撤換:
(1)超過3分之1值勤期間有遲到或早退情形者。
(2)志工考評表考評成績未達60分者,且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3)其他經主管人員發現其服務情形不佳者。
五、志工獎勵辦法
(一)、項目及標準
1、內政部志願服務獎勵:依據「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配合內政部提報表現優良且服務時數達 1,500小時以上之地政志工。
2、新北市政府績優地政志工:依據「新北市政府績優地政志工獎勵要點」,配合新北市政府提報本所績優地政志工。
3、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依據「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配合新北市政府提報表現優良及符合以下資格之地政志工。
(1)銅心獎:服務年資滿 2年、時數累計達600小時以上。
(2)銀心獎:服務年資滿 4年、時數累計達 1,200 小時以上。
(3)金心獎:服務年資滿 6年、時數累計達 1,800 小時以上。
(4)耆心獎選拔:志工年齡 65歲以上、服務年資需滿 10年以上且現持續服務、曾榮獲金心獎勵。
(5)績優志工獎選拔:曾榮獲金心獎勵且志工服務績效具績優事蹟者。
(6)特殊貢獻獎選拔:曾榮獲績優志工獎勵且志工服務績效具特殊貢獻者。
4、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配合衛生福利部提報表現優良且服務時數達 3,000小時以上之地政志工。
5、年度績優志工:由志工承辦課室就志工執勤出席率、服務表現等項目,並參酌洽公民眾及同仁滿意度調查每季定期進行考評,頒發年度績優志工獎項予全年度考評結果平均最高分者。
6、特別貢獻獎:本所志工如有下列情形,得提報特別貢獻獎
(1)協助革新土地登記之研究有重大貢獻。
(2)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防止犯罪行為並保障人民產權。
(3)對本所為民服務工作、提出創新改進措施,協助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二)、頒獎方式
1、配合獎勵主辦機關參與頒獎典禮。
2、於每年志工座談會上公開表揚並頒布獎狀。
3、於本所網站公布受獎名單及優良事蹟。
(三)、作業程序
1、提名方式
(1)績優地政志工與志願服務獎勵:配合內政部與新北市政府提報表現優良志工。
(2)年度績優志工:由志工承辦課室就志工執勤出席率、服務表現等項目,並參酌洽公民眾及同仁滿意度調查每季定期
進行考評,頒發年度績優志工獎項予全年度考評結果平均最高分者。
(3)特別貢獻獎:具有具體事蹟者,由志工承辦課室簽呈機關首長提報特別貢獻獎。
(四)、同一志工獲得多項獎項者,均予頒獎鼓勵。
(五)、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由本所頒獎公開表揚並頒布獎狀,且於本所網站公布受獎名單及優良事蹟。
六、志工福利
(一)、每年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二)、提供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及在職訓練課程。
(三)、協助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及各項志願服務獎勵。
(四)、發給每位志工工作背心。
(五)、本所收編之志工為無給職,但志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達3小時以上,得依各年度編列預算適度發給交通費及誤餐費。
(六)、志工聯誼、團康費。
(七)、生日卡及生日小禮。
(八)、加入本市「志工銀行」,志工可將個人服務時數累積儲存、捐贈或提領,享有新北市政府各局處提供之福利。
七、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申請及管理:
依新北市政府訂頒「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申請暨使用須知」辦理。
肆、經費來源:
由本所相關經費項目支應。
伍、本辦法得視實際情形及志願服務相關規定之變動,隨時修改之。
陸、本辦法奉 主任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