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推動高齡者參與志願服務計畫
108年1月訂定
壹、緣起
為鼓勵高齡者運用專業才能及豐富生命經驗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俾延緩其老化及增加健康年數,使高齡志工成為社會公益重要的人力資源、建構高齡者友善新願景之社會政策、協助推動地政業務及公共服務,爰特訂立此計畫。
貳、依據
依據衛生福利部「黃金歲月‧志在樂活」-鼓勵高齡者參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
參、 高齡志工召募對象及方式
一、召募對象:凡年滿65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加入本所志願服務團隊。
(一)品行優良且無不良嗜好,具高度服務熱忱,經本所主管懇談確認其適合從事志工工作者。
(二)地政機關或與地政職系相關之退休公務人員。
(三)仲介公司從業或退休職員,經書面切結保證不得於從事志工工作期間運用職務之便至所內招攬房地產買賣案件者。
(四)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或地政士執照者。
(五)曾從事地政教育工作之教師或學者,對志願服務有熱忱者。
(六)曾擔任志工工作持續滿一年且適應良好者。
二、召募方式:
(一)於本所網站公告志工召募訊息。
(二)製作志工召募紙本文宣、電子海報,置於本所海報展示架、綜合櫃檯雙向螢幕、大廳電視牆及多媒體導覽機,以宣導民眾周知。
(三)致函地政退休離職人員協會及汐止區農會,請其代為刊登志工召募訊息,並踴躍參與本所志願服務工作。
(四)於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志工召募服務平台填寫召募志工申請表,請其代為媒合合適志工。
三、志工遴選方式:符合前項條件之志工經填具本所志工報名表後,由業務主管面談核可後錄用。
肆、高齡志工教育訓練、管理及獎勵辦法:
有關志願服務人員訓練計畫、管理、運用、輔導、考核、獎勵辦法、福利、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申請等,均依本所「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辦法」辦理。
伍、經費來源:
由本所相關經費項目支應。
陸、本辦法得視實際情形及志願服務相關規定之變動,隨時修改之。
柒、本辦法奉 主任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