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市申請土地登記項目,自109年7月1日起新增拍賣、抵押權塗銷、設定、讓與及內容變更登記,請多加利用。
跨縣市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懶人包
一、跨縣市申請土地登記項目及處理期限表
跨縣市申請土地登記項目及處理期限表
編號 |
跨縣市申請登記項目 |
處理期限 |
1 |
住址變更登記 |
1日 |
2 |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
1日 |
3 |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之情形為限) |
1日 |
4 |
門牌整編登記 |
1日 |
5 |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
1日 |
6 |
預告登記 |
2日 |
7 |
塗銷預告登記 |
2日 |
8 |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
3日 |
9 |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
1日 |
10 |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
3日 |
二、跨縣市土地登記案件向受理所臨櫃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受理,倘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情案件方式處理:
- 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所為之書狀換給登記。
- 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 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 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 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三、經駁(撤)回案件重新送件之受理登記機關及應繳之登記規費計收方式:
- 已駁回或撤回之案件重新送件,受理所原則不予限制,以符合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之便民立意。
- 跨縣市土地登記案件經駁回或撤回後,其他登記機關受理其重新申請登記者,另行計收登記費及書狀費。但申請人申請援用已繳納之登記規費者由原受理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