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且基於如揭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部分住址資料,尚可符合不動產公示原則需要,是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如有任何人申請該標的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及地價第二類謄本時,隱匿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申請住址隱匿方式:
(一) 臨櫃申請:
- 本人申請: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已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以及攜帶印章,填妥住址隱匿申請書並用印即可。
- 委託代理人申請:請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章,填妥住址隱匿申請書並用印即可。
(二) 網路申請:
憑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檯系統向資料管轄機關申請。
(三) 隨案申請:
- 申請人隨案檢附住址隱匿申請書,並於該住址隱匿申請書填妥申請人、代理人姓名並用印。
- 申請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簽註隨案併同申請住址隱匿,並加蓋該申請人、代理人印章表明當事人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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